介紹完了“合同是什么”以及“合同訂立”的相關問題,本篇我們繼續大家科普一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
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之時便生效,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是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
以買賣合同為例,我們生活中常見的買賣合同大多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買水果等常見的買賣交易。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晚于合同訂立的時間,如貨商與農民簽訂合同,約定明年秋季時合同生效,貨商支付貨款,農民應交付貨商相應農產品,此合同明確了合同的效力時間為“次年秋季”,則該合同效力依約定而順延。
需注意,合同的效力既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后,也可以在合同簽訂之前。在合同之前的一般為雙方當事人認可的某種服務等事項,雙方認可服務的效力并在合同中體現出來,形成了效力先于合同的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需注意在合同中以下的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我國的法律經常被稱為像是家長制的法律,總是以強勢的態度對我國公民進行保護,對于人身損害因牽涉刑事相關問題,此處只做簡易的延伸科普,當事人對自身人身損害承諾放棄追責的,只限于輕微傷范圍,最為經典的如允許放棄小手指的人身健康權,及承諾對方當事人剁去小拇指是不追責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違背公序良則的一般常理)
對于不生效、無效或是被撤銷或終止的合同,不會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效力。
(即合同的效力問題不影響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解決方式,體現了我國民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特別問題:部分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效力
問題一:無權代理人/受限代理權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答:被代理人不認可的合同,如被代理人無法證明此合同的簽署與自身無關,原則上合同生效,但被代理人可以追索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有效。(即追認了合同的效力,認可了相應的權利義務)
問題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答:除非相對人(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公司方的負責人)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問題三: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答:根據民法的原則,對于不違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如限制經營的營業范圍,核電等),原則上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
當合同訂立完畢并且合法有效后,下一步便是合同的履行問題。那么對于當事人,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問題都有哪些呢?
一、履行的基礎問題
當事人之間最基礎的履行內容便是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遵循著誠信原則,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且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相應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還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履行中的效力瑕疵情形
在日常經營中,合同并非總是按照法律制定者所預想的那樣都十分的完備,鑒于雙方熟悉與否等主觀原因,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小瑕疵。針對履行中的瑕疵情形,可以通過協議補充的方式進行完善,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一般也參照交易習慣及兜底性條款進行約束,而對于達不成一致意見,且日常交易習慣約束力也不明確,并牽涉合同主要履行問題(如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的情況,法律做出的以下的特別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1.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
2.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
3.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
4.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
1.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2.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
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
1.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以上六大種類的規定,為合同履行的瑕疵問題進行了法律的兜底性保護,但是作為兜底性條款總是存在著不符合雙方意思的情形,且民法作為私法(私法,區別于公法調節國與國、國與民,主要在于調解民與民之間的私關系)有著意思自治原則(大致可理解為依照當事人合法的意思表示進行治理),在簽訂合同時請盡力保證合同的完備性。
三、新時代下互聯網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的形式隨著時代的發展有著不同的變化,為了應對互聯網時代下的合同,我國民法典專門規定: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四、合同履行中“債”的相關規定
標的,是法律中的術語,簡單理解可以認為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既可以是某種有形的物體如水果、建筑物等,又可以是某種無形的事物,如某種基于合同產生的服務。
(一)金錢之債
對于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而如果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從規定可見,千萬不要延遲履約,否則百害而無一利。
(二)選擇之債
當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除非法律、當事人另有規定(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而如果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此時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后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蛇x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除非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
可見法律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但不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濫用,對于“睡在權利上的人”,如果叫不醒,則會被視為“放棄權利”,因此無論是合同或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們一定要正視、重視自身的權利,合理的運用不僅保護我們自身,更是規避我們所不想發生的危險。
(三)共同之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如大宗同類型貨物),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共同之債下的特殊問題——連帶之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1.連帶債務人之間份額難以確定的
一般會被視為份額相同,但如果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對于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2.連帶債權人之間份額難以確定的
同上,也會被視為份額相同,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其余可以參照上述連帶債務之規定進行處理。
3.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履行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四)涉第三人之債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互負之債
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五、債務履行的中止或終結
(一)中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合同的中止是把雙刃劍,在沒有確鑿的證據前,切記不要自行中止履行合同,避免給對方留下追索自身的隱患。
當事人依照上述四個條款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提供了適當的擔保,發起中止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在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當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終結
1.民事主體之間的終結條件
合同成立后,當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時,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公權利對民權利的終結條件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六、債務履行的其他規定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在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至此本篇的科普到此完畢,對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大家需要關注的事依然是民法的幾個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其中平等原則、公平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行為的基石,綠色原則是新時代中國發展的規定,對于合同這一民事法律關系,要及時合理使用自己的權利,堅決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保證合同的有效進行。下一篇我們為大家科普“合同的保全”及“合同的變更及轉讓”的相關規定。